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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级的工伤待遇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3)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不变(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个月的本人工资(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个月的本人工资(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个月的本人工资
张某于2008年1月1日入职于广州某公司,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在2009年10月1日才向公司主张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并于同日提起劳动仲裁。本案中,广州某公司是否要支付给张某2008年2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吗?
答因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并非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应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而应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这样,张某2008年2月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如果没有在之后连续12个月内主张,在第13个月就过期了,其他月份的诉讼时效依此类推。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只应支付给张某2008年10月1日—2008年12月31日3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008年10月1日以前的双倍工资工资差额部分因为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另一方所有或双方有其他约定的,则按照父母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其他约定处理。
实务难点突破: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很多复杂的情况:
①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明确表示赠与给另一方,则该房产属于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②如果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明确表示赠与给另一方,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屋判给另一方即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③若父母出资一方有证据证明房产证记载于另一方名下并非其父母出资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则仍应认定为对父母出资一方的赠与。
④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比如关于双方各占房产多少比例,或者如果双方不结婚该房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等,则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处理。
答您的房屋周边有墓地的情况不属于法定解除情形之一,因而不能直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回相应的已支付的款项。只能跟开发商沟通协商处理。
以下是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一)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2.开发商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
3.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满足上述五点其中的一点,买房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以及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
3.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
4.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以上情况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七)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八)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九)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答物业公司已经按协议内容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业主虽主张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涉案房屋被盗,财物损失,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财物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答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则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双方于2011年3月5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也未体现学历方面的要求。对方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大专学历虽有违诚信。
员工从2011年3月5日入职公司,公司没有提供其考核不称职或能力不匹配岗位的证据,而结合当事人双方之后又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可以印证公司对唐焉的资历和工作能力的认可。故也不能认定在双方于2018年3月1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员工存在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诚信、公平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之义务,故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
员工提供虚假学历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并且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达到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程度。公司在员工入职近十年时,以其当初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可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不能再以此理由来解雇该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