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公民去世后,对于其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公民生前的订立的遗嘱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产继承的具体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司法实践中,遗产继承业务领域方面常见的争议问题主要包括哪些财产可以被继承、哪些人可以作为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通过什么方式继承、遗嘱的效力问题、如何对遗产进行分配?分配后如何取得相应的遗产等。
遗产继承的继承人范围有哪些?
被继承人去世后,在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依法发生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也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另外,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其他亲属可不可以分得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若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也没有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也没有上述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第三十二条,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遗产继承律师业务范围
一、遗嘱服务
- 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 附条件书面遗嘱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 部分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权文书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二、遗赠服务
- 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 附条件书面遗赠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及所附条件的监督执行;
-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 遗赠指定的受遗赠人所接受遗赠的财产为其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声明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三、遗赠扶养协议服务
- 遗赠扶养协议的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
- 扶养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 遗赠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执行。
四、遗产范围界定服务
- 大额财产所有权归属调查服务;
- 额财产权属变更调查服务;
- 遗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 遗产中家庭共同财产的析产服务。
五、继承人身份界定服务
- 具有继承权的生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亲子鉴定);
- 具有继承权的养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 具有继承权的继子女主体身份的确定;
- 具有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 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 不具有继承权,但依法可分得适当财产的其他人主体身份的确定。
六、遗产处理服务
- 受立遗嘱人、立遗赠人、立遗赠扶养协议人的委托,担任其所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人;
- 受被继承人的委托,对遗产进行保管、收益、处分;
- 受被继承人的委托,对遗产进行清理、造册,草拟代书、见证、变更、撤销遗产分割协议及担保协议。
七、遗产继承诉讼服务
- 对失踪多年的个人,依法请求宣告其法律死亡;
- 依法请求宣告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依法请求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出的不符合自己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 依法请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指定监护人,撤销已有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 依法确认个人享有继承权;
- 依法请求对遗产进行析产、分割;
- 依法确定个人应多分或少分遗产;
- 依法确认个人丧失继承权;
- 依法请求保留遗腹子的继承份额;
- 依法请求撤销、部分撤销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 依法请求不可分割遗产归一人所有,给予其他人合理补偿;
- 依法请求确认相关财产不属于遗产;
- 依法请求其他人停止对遗产的侵害;
- 依法向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索取其生前已负债务;
- 依法向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索取其已负尚未履行的债务。